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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某某诉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雪某某,女,农民,住(略)。

被告卞某某,男,农民,住(略)。

原告雪某某诉被告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某某诉称:与被告于1990年在黑龙江省东方红市自由恋爱,1990年10月在(略)刘庄店镇X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感情不和多年,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完全破裂,我们现已分居五年,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特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女卞某岭。

被告卞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雪某某与被告卞某某于1990年相识,1990年10月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卞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卞XX。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以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近年来又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雪某某与被告卞某某婚后因琐事生气、打架,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后又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雪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卞某某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雪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李克峻

审判员高领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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