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禾丰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龙丰绿色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XX,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韩城市禾丰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对此案立案执行。
送达执行通知前,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表示,只要能付人民币x元此案即了结,被执行人陕西龙丰绿色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禾丰饲料有限公司的意见将款全部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吉宏林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