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征宇,沈丘县司法局付井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永义
代理审判员王春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