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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刘××之母。

委托代理人董慧贤,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又名崔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0年1月6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11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与被告人家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何万廷

审判员位秀伟

审判员王文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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