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政豪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州厨具市场X号。
代表人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赫某某,男,28岁,。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政豪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政豪酒店用品商行诉称,2010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厨房设备采购合同》一份,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厨房设备验收合格。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余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请求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余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违约金x元,以上共计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政豪酒店用品商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为乔某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为乔某某,故本案所列原告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政豪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