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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连某、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刘某、卢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某市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某市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家昱,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家昱,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家昱,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某、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刘某、卢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上诉人连某、付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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