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3月l7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听说其兄袁××新买的别克车在新野县X乡X路上被齐××驾驶的拖拉机划伤,即赶到现场,伙同袁某庆、郑友龙(均已判刑)等人对齐××进行殴打,袁某庆用拳头将齐××打倒,袁某某持砖头将被害人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齐××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胸部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的陈述、同案犯郑友龙的供述,证人袁某×、齐一×、梁××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杨某某辩护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信。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雪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