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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全,北京市联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金城同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臧树华,陕西诺乐(略)事务所(略)。

原告郝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5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李某甲、李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起诉。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牛艳玲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夏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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