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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三贤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一飞,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11月6日在阎良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书面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女秦某卓由秦某某抚养,王某每月提供抚养费100元至其成年,王某享有探视的权利,即每月探望一次,学校只要放假原告把孩子接走。后原告履行了义务,而被告从2009年8月底拒绝原告探望孩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子女的探望权且责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某辩称,我同意探望,希望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享有对婚生女秦某卓的探望权,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某予以确认;

二、原告王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女秦某卓一次;每年寒假原告王某可接走秦某卓18天,暑假可接走30天;

三、被告秦某某应协助原告王某行使探望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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