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女。
被告漳平佳宝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
袁某某诉漳平佳宝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漳平佳宝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同意被告漳平佳宝娱乐有限公司只偿还借款本息共180万元。该款被告漳平佳宝娱乐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6月1日前支付30万元,2011年7月1月前支付20万元,2011年8月1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110万元在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的每月1日前各支付10万元。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除原告同意外,被告应按原告起诉的本息共计259.3万元履行给付义务。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原告负担3772元,被告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国柱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