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委托代理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3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负担人民币2,116.50元,退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人民币2,116.50元。
审判长奚仁年
审判员郑健中
书记员蒋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