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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予梁建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与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省周口地区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投资纠纷案
时间:2002-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水县予梁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丽,商水县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凡平,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周口地区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张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董某长、周口市农行工作人员。

上诉人商水县予梁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被上诉人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省周口地区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投资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予梁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敏、孔凡平,中国农业银行周口市分行和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河南省周口地区金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红

代理审判员桑连喜

代理审判员卜发中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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