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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某甲诉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17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43岁。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53岁。

被告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于2001年8月23日就读郑州亿龙学校时交纳教育借款x元,医疗押金300元。2006年6月26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原告交纳的x.10元债权纳入清偿范围,但被告清算组却长期久拖不予清偿,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x.10元,并赔偿利息x元。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做出(2004)郑民三清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对郑州亿龙学校进行清算”,并成立被告清算组。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将债权人(本案原告)张某甲债权x.10元予以确认,并纳入清偿范围。对原告已经确认并纳入清偿范围的债权x.10元并未得到清偿引起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权利主张,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艺娜

审判员王海军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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