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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证人冯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6月19举行结婚仪式,于2007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梦馨,后被告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渺无音讯,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人冯某某、程某某、孟某某证言;2010年10月30日大隗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上列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李某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的事实。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6月19举行结婚仪式,男方到女方落户生活,后于2007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梦馨,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相互尊重,以家庭生活为重,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李某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可视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长期外出未归,其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梦馨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张梦馨抚养费120元,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张梦馨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3月31日支付本年抚养费一次。待张梦馨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宝安

二Ο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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