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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蔡顺安、代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王益区经营一个体商店。从2005年10月份到2010年4月份,以虚构交房租费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支付月息2分、3分、1毛的高息为手段,向黄某镇及周边地区XXX等39名群众借款x元,除用x元支付本息外,剩余的款项拒不退还,且不说明赃款去向,侦查机关对其及其亲属处多方查找,仍未能追回被其所骗款项。使出借群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身份及户籍证明、受害群众的陈述、抓获证明、侦破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交房租费和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采取高息为诱饵的手段借取他人大量现金,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多次诈骗的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虽自愿认罪,但其拒不说明所骗款项去向,其悔罪态度差,故对其酌情在较小幅度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审判员崔文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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