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的父亲。
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系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雷斌琦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