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12月18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岩泉派出所抓获,200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某看守所。
叶某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叶某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叶某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叶某城关乡X村拆除王某豪的非法粘土砖厂窑体时,遭到数十名人员围攻谩骂。冯某某等人煽动群众用砖块等物品,砸坏正在拆除窑体的挖掘机等财物。经叶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豫叶某证鉴G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坏财物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某、曹某某、郝某某、程某某、李某乙、贺某某、马某、李某丙、蔡某丁、王某戊、芮某、王某己、刘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车辆损坏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