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中原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建波,济源市北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鑫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增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济源市轵城信用合作社。
诉讼代表人卫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庭,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中原纸业有限公司、济源市鑫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轵城信用合作社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周志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