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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又名周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系原告亲戚。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主任。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同年5月17日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6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左右,其为被告修建道路和边沟,总工程款x元,被告陆续支付其x元,余款x元被告给其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时,时任村支书王某禄、村长王某国、会计王某在场,由王某出具欠条。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x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8年3月10日,被告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周某某路边沟工程款陆万元整(x)河东村委会08.3.X号。”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3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修建道路和边沟,总工程款x元,同年年底工程竣工。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x元,余款x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给被告施工,双方实际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工程竣工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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