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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曾用名田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潜江市人,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某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原告田某某及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4月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董某强。双方性格不合,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董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04年4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董某强。双方性格不合,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分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小孩董某强由被告董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某自愿负担董某强的全部抚养费。原告田某某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被告董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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