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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陶某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日、2009年8月31日,被告王某乙因生活需要向原告二次借款共计x元,约定2008年12月1日的一周后及2009年9月5日偿还欠款。到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偿还该款。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陶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同意在2011年3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陶某某于2011年3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甲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某乙、陶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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