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边万红,辽宁钢城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陶某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日、2009年8月31日,被告王某乙因生活需要向原告二次借款共计x元,约定2008年12月1日的一周后及2009年9月5日偿还欠款。到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偿还该款。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陶某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同意在2011年3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陶某某于2011年3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甲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某乙、陶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