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通过邱××介绍,在商丘市车管所大门口、商丘市公交公司等地,先后骗取潘××、邱××、王××、顾××、顾一×、顾二×、顾三×、王一×等8人人民币x元;201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通过许××介绍,先后骗取安徽省太和县马×、许×、张××、张×、刘××、阮××、刘一×、郭×等8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邱××、马×、许×等陈述,辨认笔录、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浩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