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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舞阳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郭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陈元林,河南华表(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刘某某、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陈元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中原告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但在原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原审原告的单位名称不符。况且原审判决书的判决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但在该判决书查明中却显示,根据工商部门X年6月3日给原告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贷款等。二者时间自相矛盾。2、从审判程序上,该案合议笔录应所有合议庭成员签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李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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