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郭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陈元林,河南华表(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刘某某、被上诉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陈元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中原告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但在原审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舞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原审原告的单位名称不符。况且原审判决书的判决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但在该判决书查明中却显示,根据工商部门X年6月3日给原告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贷款等。二者时间自相矛盾。2、从审判程序上,该案合议笔录应所有合议庭成员签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李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