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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金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江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x元出国费用。出国后,因在国外没有工作,被迫回国。回国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出国费用,被告拒不归还。经商务局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杜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归还原告x元出国费用,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杜某某归还欠款x元;2、被告杜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10月12日,被告杜某某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被告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依据庭审陈述和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杜某某交纳了各项出国费用共计x元。原告出国后,因在国外没有工作,被迫回国。回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杜某某索要出国费用,但被告拒不归还。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获嘉县商务局进行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0年10月25日前向原告退还出国费用x元。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欠款,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帮助原告为其提供出国劳务机会,通过获嘉县坤博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使原告出国务工,双方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原告胡某某回国后,被告杜某某出具欠条,承诺退还出国费用x元,逾期未履行承诺退还此款是错误的,造成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胡某某出国费用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征收,由被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金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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