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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娅萍诉被告李某华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某李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1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元月9日生女儿取名李XX。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逐渐加深。综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早日解脱痛苦,特向法院具状,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受教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按照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由法院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我同意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我愿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大学教育等费另外计算。老款奔驰车一辆及家中的家具电器等共折价x元归我所有。原嘉禾县五金公司X号门面折价后由双方依法分割。到我父亲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由双方负责偿还。原告收取的门面租金x元由双方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1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元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XX。婚后,夫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酿成纠纷。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嘉禾县X镇X路原老教育局宿舍二栋X号住房1套和老款奔驰车1辆及家具电器若干;2、原嘉禾县五金公司X号门面1间;3、被告收取的门面租金x元(租赁期限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XX由原告刘XX抚养,随其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由被告李X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三、共同财产:1、位于嘉禾县X镇X路原老教育局宿舍二栋X号住房1套和老款奔驰车一辆及家具电器若干共折价x元归被告李XX所有,由被告李XX给付原告刘XX人民币x元;2、原嘉禾县五金公司X号门面1间折价(略)元归原告刘XX所有,由原告刘XX给付被告李XX人民币x元;3、原告刘XX已收取的2009年8月29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的门面租金x元由原、被告平分,即由原告刘XX给付被告李x元。

四、原告刘XX个人自愿给付被告李XX父母x元。

上列第一、二、三项应给付的款项相抵后,原告刘XX还应给付被告李XX人民币x元。此款原告刘XX于2011年7月22日前付x元,7月31日前付x元,余款x元于同年8月12日前付清。如原告刘XX逾期未付清上述款项,则X号门面的所有权改为属被告李XX所有,小孩的抚养费改为按每月500元按月支付,协议其它条款的内容不变。

五、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六、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李某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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