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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不服新罗法院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系龙岩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站长。因本案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逮捕,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略)。

辩护人赖某某,福建诺佳(略)事务所(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x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刘文福

审判员沈思鑫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英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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