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符某某就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12日在本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0月13日生育一子曾X。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199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3、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12日在本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曾X,现在外打工。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199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及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江文勇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