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浚县X镇小河集。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浚县司法局小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8年12月4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损失x元,浚县人民法院同日受理,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