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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自卸货车沿汝南县老君庙至官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君庙街南高速桥下时,与闫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将电动车乘车人朱xx碾压致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汝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之妻李xx与被害人朱xx之子闫x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达成补偿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已履行清。被害人之子闫x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xx、李xx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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