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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11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5日零时左右,被告人振亚和吕某某等在平舆县城“华仔歌吧”唱歌后,因琐事杨某甲同吕某某发生撕打,杨某甲用刀子将吕某某捅伤,经鉴定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平舆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平舆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抓获杨某甲经过的证明、吕某某的申诉书、赔偿协议书、吕某某的收款条,证人徐某某、常某某、杨某乙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技伤检字(2008)11—X号伤情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与人发生撕打,遂用刀子将他人刺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真诚悔罪,被害人吕某某申请政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留定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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