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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国家公诉人是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星羽。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杞密公路新密市X镇X村马某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赵xx相撞,致赵xx受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xx伤为重伤。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赵xx各种费用共计x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任xx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俊峰

审判员杨进生

人民陪审员梁书灿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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