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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原审被告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原洛阳市市X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甲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原审被告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委托代理人苏乃义,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薛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邢蕾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吴爱国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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