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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系郑州市管城区联华货运信息部业主),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文召,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晓强,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运输协议》一份,由被告承运原告一批货物运至济南创立达工贸有限公司。当日,被告派一名装卸工马许涛来原告处装货,马许涛被车上滚下来的卷筒纸砸伤,被告将原告托运的货物运离原告仓库。但被告未依约将货物运往济南,而将货物交给马许涛的家人扣押。因被告未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导致原告违约,赔偿原告客户x元违约金。至今,原告不知货物下落。现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其运输的卷筒双胶纸24卷、x收银纸30箱或赔偿原告等值的价款x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损失x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经营的郑州市管城区联华货运信息部向原告出具《运输协议单》为原告运输货物,原告在货物装卸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伤者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与原告未协商一致将原告货物扣留。原告明知其货物被伤者家人扣留,却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请求被告赔偿,显属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饶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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