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33岁。
被告庄某,男,39岁。
原告许某与被告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被告赌博成性,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自2009年正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被告庄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16日经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赌博成性,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自2009年正月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成性,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原告主张无法认定,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心、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互让互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元锦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