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窜至本市西城区X路黄某车站门口的车站超市,趁人不备抓起一把现金后出门逃窜,被失主当场发现追至人民路将其抓获。搜出现金13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吴XX、刘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