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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曾某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47年2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张某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45年6月4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44年3月29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2日。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曾某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及被上诉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12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甲。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文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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