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47年2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张某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45年6月4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44年3月29日,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生于1967年9月2日。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曾某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及被上诉人张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欠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12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甲。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文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