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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某某缴纳罚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建成,北京市君致(略)事务西安分所(略)。

委托代理人柴玉成,北京市君致(略)事务西安分所(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李某某交纳罚款6800元及加处罚款x元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人李某某同意及时交纳罚款并写了在接受处罚中态度不好、表示歉意的道歉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加处罚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宁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宁

执行员张小玲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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