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扶沟县银佼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新苑二期老街绿地(略)。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安某某之妻)。
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六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邢某某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楼(奥林匹克花园国际公寓E座)X室房屋。现被执行人邢某某向本院申请,经申请人同意,该处房屋由被执行人邢某某自行变卖,并将变卖所得余款项用于部分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邢某某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奥林匹克花园国际公寓E座)十一层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