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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银佼棉花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银佼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基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新苑二期老街绿地(略)。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安某某之妻)。

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六日作出(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邢某某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楼(奥林匹克花园国际公寓E座)X室房屋。现被执行人邢某某向本院申请,经申请人同意,该处房屋由被执行人邢某某自行变卖,并将变卖所得余款项用于部分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邢某某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奥林匹克花园国际公寓E座)十一层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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