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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某取保候审,2011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李××、李某×等人滥伐位于新郑市X乡X村西杨树361株。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3.225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新郑市林业局的证明,现场勘查、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公安某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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