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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浏阳市X镇竹山坯巾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刘某甲之妻),女,42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负责人罗某某,厂长。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住浏阳市X镇北星社区金鸡片淡家组X号。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以下简称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晓玲、审判员李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坯巾承揽费x元,其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并由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跃龙毛巾厂、罗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并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跃龙毛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罗某某系该厂的投资人,原告刘某甲经营浏阳市X镇竹山坯巾厂一直为被告跃龙毛巾厂进行毛巾的坯巾加工。至2008年止被告跃龙毛巾厂累计欠原告坯巾承揽费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欠刘某甲坯巾承揽费x元及利息,限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于2009年10月9日前偿还x元;其利息刘某甲自愿放弃;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湖南省浏阳市跃龙毛巾厂、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魏晓玲

审判员李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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