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2009年10月24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滥发林木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10月中旬,擅自雇请本村村民王某忠、王某某等人对其秦河村X组毛竹洼处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共计砍伐活立木蓄积47.110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王XX、王XX、汪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调查报告书、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自留山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