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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09年6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6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淅川县X镇X路第一小学附近开办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淅川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1月12日、2008年6月19日、2009年5月5日先后三次对范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行为,范某某仍旧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姚××、侯××、魏××、王××、黄×、李××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淅川县卫生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慧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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