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新焕,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新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新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19时45分许,在邓州市X乡路口,被告人方新焕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孙××死亡,乘坐孙××摩托车的王××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新焕逃离现场。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新焕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方新焕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新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卢××、方××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户口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方新焕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新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新焕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新焕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新焕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新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