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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与任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黄某乙,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任某某医疗费522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420元,共计6484.52元(已支付);

二、上诉人姬某某赔偿被上诉人任某某8000元;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保全费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440元,由上诉人姬某某负担170元,被上诉人任某某270元。

第二、三项领取调解书时履行。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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