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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份的一天,刘XX(另案处理)将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奔马”牌7YP-930型三轮车转手交给张XX(另案处理),让张XX帮其销售,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张XX所售的三轮车系被盗赃车的情况下,仍以1680元的低价购买。经查,此车系武陟县X镇X村许XX家2007年7月28日被盗的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许XX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所购买的三轮车系被盗车辆,仍以低价购买,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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