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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宜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勤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以原、被告分居已四年,从2004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被告杨某甲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7年8月17日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杨某。2004年起分居至今,原、被告已分居四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杨某甲抚养至成年,自2008年12月起至杨某成年止,原告廖某某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2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各负担一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0日;

三、位于宜章县X乡X村X组的房屋归被告杨某甲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勤学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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