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的9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进、边利涛(二人均另案处理)、聂军建(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由杨某进、边利涛、聂军建驾驶杨某某的三轮汽车盗窃杞县X乡X村聂XX家柴油机一台,价值450元。
2007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聂军建(已判刑)等人盗窃杞县X镇X村郝XX的五征奔马车上的电瓶两块,价值789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聂军建的供述,失主郝XX、聂XX的陈述,证人杨XX、王XX等人的证言、估价结论、照片、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