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某,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韩建业,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