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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某某,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韩建业,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与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破产管理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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