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2010年1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1月12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郏县X镇一中大门外碰到其初中同学马某某。二人闲聊时,被告人郑某某执意要送马某某回家,走到郏县教体局门口时,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将马某某鼻骨打伤,经鉴定属轻伤。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某一次性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得到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马某某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的撤诉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文峰
审判员王占俊
审判员张龙涛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