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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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眉山市东坡区人,工人,汉族,,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慎学斌,眉山市东坡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6年7月2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高某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王某某赔偿款5000元;在签收调解书后一年内再支付王某某赔偿款x元,共计x元,其余部分王某某予以放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彭英

审判员文俊芳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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